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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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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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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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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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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要求
5.1 总则
5.2 探测器组成
5.3 外观要求
5.4 性能
6 试验
6.1 试验纲要
6.2 基本性能试验
6.3 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6.4 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6.5 长期稳定性试验
6.6 光强衰减试验
6.7 光束偏转试验
6.8 光干扰试验
6.9 蒸汽干扰试验
6.10 电压波动试验
6.1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6.1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6.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6.1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6.1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6.16 高温(运行)试验
6.17 低温(运行)试验
6.18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6.19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6.20 盐雾试验
6.21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6.22 跌落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8 标志
8.1 总则
8.2 产品标志
8.3 质量检验标志
附录A 蒸汽干扰试验